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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宸浦节能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13****71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4民初38号
    案号 (2019)苏0214执2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市宸浦节能机械厂、陈唯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无锡市金澜机械有限公司价款623658.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090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6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36085.5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70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无锡市金澜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1445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金澜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宸浦节能机械厂、陈唯栋负担(无锡市金澜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4450元由无锡市宸浦节能机械厂、陈唯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宸浦节能机械厂、陈唯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金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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