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0068****9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2民初4524号 |
案号 | (2020)皖0122执17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5司、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文俊、原告葛燕峰履约金700000元,并自2019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王文俊、原告葛燕峰支付利息至履约金全部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俊、原告葛燕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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