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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8****4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2民初6364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1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28697394.83元及利息721451.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41700元;三、如被告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以北、兴淮路以东成品仓库天水路以北、兴淮西路以东固体原料库天水路以北,兴淮西路以东南大门北大门研究院纳米粉体车间机修车间35KV变电所1幢等10幢楼(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55033号)工业用厂房、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9124.49㎡的工业用地(房地产他证:合新站他项(2014)第30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12四、被告张芬红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94元,减半收取948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989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负担467元,被告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芬红负担99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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