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19〕4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7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顾正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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