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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19〕4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7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顾正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