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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97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初254号
    案号 (2018)辽01执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借款本金48,493,000元; 二、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的违约金(截至2018年1月15日数额为533,423元,及以48,49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双倍的担保费3,639,765.01元; 四、被告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陈业东、张东宁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若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述款项,则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权对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抵押的5套机器设备(GOSS M600印刷机一套、KM473科尔布斯胶装线一套、BIND904高速胶装联动线1一台、L750三菱轮纸胶印机1套、BIND904高速胶装联动线3一台)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述款项,则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权对被告王大为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1209.5万元股权行使质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被告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陈业东、张东宁、王大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131元,由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陈业东、张东宁、王大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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