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397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9464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17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4-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4947560.82元、罚息2786653元(以上截止日为2016年8月4日),并自2016年8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票款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金科街9-1号全部、建筑面积2807.94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金科街9-2号全部、建筑面积1569.19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金科街9号、地号东区11号、使用权面积21049.4平方米的土地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陈业东、肖萍、张东宁、张铁忠对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陈业东、肖萍、张东宁、张铁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陈业东、肖萍、张东宁、张铁忠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肖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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