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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97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和民三初字第02464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恢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8,000元; 二、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资金占用费(以10,20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沈阳美程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陈业东、被告张东宁、被告林延国、被告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果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付上述债务,原告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海德堡八色印刷机(型号SM102-8-P5+S614621-2009)、北人骑订线四栈(型号:LQD10)、利通裁切系统1550(型号:QZYK1550JL3带升纸机)、利通裁切系统1150(型号:QZYK1150JL3带升纸机)、MB0折页机(型号:K760E)、方正CTP制版系统[型号:雕龙T8(含电脑服务器+冲版机)]、精密达5000(序列号:0Y1104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48元,减半收取41,5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24元,由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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