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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怡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97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民初113号
    案号 (2016)辽01执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8-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的利息24.916285万元; 二、被告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0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从2016年2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项利息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沈阳怡程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陈业东、张东宁、林延国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出质人沈阳怡程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给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0.5305%的股权(共计1469.3418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46元,由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沈阳怡程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陈业东、张东宁、林延国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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