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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创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46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常商初字第00196号
    案号 (2019)苏0412执4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00万元,利息76589.3元,合计3076589.3元;二、被告常州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3829.47元;三、被告常州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暂算至2015年3月30日为4509.52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47197.13元;四、被告江苏华创磁业有限公司对常州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向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昌松和于蓓燕、陈浩和唐辉对常州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肖洪涛就上述第一、三项债务在其提供的房屋(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5号万豪中心公寓5114房,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鼓转字第501981号)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57元,由被告美泰公司、华创公司、昌松、于蓓燕、陈浩、唐辉、肖洪涛共同负担,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38857元迳付武进高新担保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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