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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531****981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8453号
    案号 (2022)苏0582执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骏马钢帘线有限公司货款96877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骏马钢帘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113元,由被告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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