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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寿环罚字﹝2017﹞2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0
    决定机关 潍坊市寿光市生态环境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