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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373****5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7民初550号
    案号 (2020)鲁07执5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寿光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26日借款本金900万元及该笔借款利息164249.99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寿光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借款利息335216.2元(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之后利息按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寿光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借款利息510534.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之后利息按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山东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林贞祥、魏爱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林贞祥、魏爱珍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林贞祥、魏爱珍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昊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290元,由被告寿光昊德实业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林贞祥、魏爱珍、魏光奎、寇国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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