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373****5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4民初1148号 |
案号 | (2019)赣0124执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久安铆钉有限公司货款1,631,165.2元,于协议签定后3日内支付50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余款431,165.2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第一笔货款500,000元后,原告江西久安铆钉有限公司应在收款后7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否则,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西久安铆钉有限公司未向进贤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前有权拒绝支付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剩余到期货款。 三、如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按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原告江西久安铆钉有限公司1,631,165.2元后,原告江西久安铆钉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任一笔款项,原告江西久安铆钉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货款申请执行,并可要求被告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就剩余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 五、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诉讼费19772元,减半收取988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6元,由原告江西久安铆钉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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