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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66****8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民初421号
    案号 (2021)冀02执6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但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年利率6.16%);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对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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