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00066****8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初144号 |
案号 | (2021)冀04执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所涉的编号为HD021012017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利息9,984,674.65元(含罚息、复利),并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所涉的编号为HD021012016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利息1,711,961.31元及复利618,251.17元,并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以1,711,961.3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复利; 三、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赵海清、马志宏、赵桂萍、若羌德泽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鄯善县海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鸿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先科矿业有限公司、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武安市琦达经贸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在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赵海清、马志宏、赵桂萍、若羌德泽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鄯善县海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鸿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先科矿业有限公司、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武安市琦达经贸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赵海清、马志宏、赵桂萍、若羌德泽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鄯善县海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鸿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先科矿业有限公司、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赵海清、马志宏、赵桂萍、若羌德泽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鄯善县海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鸿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先科矿业有限公司、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375元,由被告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赵海清、马志宏、赵桂萍、若羌德泽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鄯善县海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鸿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先科矿业有限公司、阿克塞海源矿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武安市琦达经贸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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