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00066****848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初145号 |
| 案号 | (2021)冀04执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 000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 420 263.08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河北旺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赵海清、孙立彬、赵辉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旺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赵海清、孙立彬、赵辉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63 900元,由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旺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赵海清、孙立彬、赵辉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 000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 420 263.08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河北旺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赵海清、孙立彬、赵辉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旺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赵海清、孙立彬、赵辉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63 900元,由被告邯郸市万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旺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赵海清、孙立彬、赵辉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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