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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伟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4MA****8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4民初3495号
    案号 (2018)苏0324执3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伟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荣百善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6390元及违约金43330.79元,共计229720.79元。 二、被告江苏伟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荣百善商贸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荣百善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计2557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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