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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287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01198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3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403,802元;二、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算);三、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70,114元;四、被告陈家伟、被告王萍、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至第三项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家伟、被告王萍、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可以与被告陈家伟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东安路271弄2号1707室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归被告陈家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陈家伟有权向被告上海浦东轮船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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