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287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4民初08347号 |
案号 | (2018)沪0114执2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日期 | 2018-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6月7日止的欠息73,521.16元,合计10,073,521.16元; 二、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15%上浮30%即年利率19.5%计算); 三、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26,856元; 四、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以坐落于上海市汾西路485弄2号1004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万元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郭虹、张玉澎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严桥路19弄4号1202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在上述第四项所涉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且合计在最高额1,000万元内)。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郭虹、张玉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郭虹、张玉澎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郭虹、被告张金如、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上述第四项所涉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虹、被告张金如、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朗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9,762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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