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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287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4民初08346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2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金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90,501元,合计4,090,501元;   二、被告张金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12%上浮30%即年利率15.6%计算);   三、被告张金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5,715元;   四、被告郭虹、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虹、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如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6,24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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