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287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4民初07673号 |
案号 | (2018)沪0114执22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日期 | 2018-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28日的各类利息计433,916元; 三、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的利息61,667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 四、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的利息99,167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 五、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273,333元(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 六、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72,636元; 七、如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与被告包明协议,以包明对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00万股股份进行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500万股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包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八、被告包明、被告陈万莉及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至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917元,由四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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