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地税稽罚[2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虹桥财富中心项目部-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2013年在经营销售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支出1344642.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8928.48元,自查已补缴166977.40元,少代扣代缴101951.08元。2014年在经营销售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303812.9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762.58元。2015年在经营销售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220000.5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000.10元。对你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3356.8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5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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