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8311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民初38号 |
案号 | (2018)赣0721执1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利息从2015年8月25日开始计算,借款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对应挡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5%年计付,该部分利息可计算复利,之后利息按借款期内利息加收40%计付,不再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付票款88799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垫付票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赣房他证梅林字第0000993号项下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黄卫霞、黄林、黄平、黄春兰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黄卫霞、黄林、黄平、黄春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449元,由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卫霞、黄林、黄平、黄春兰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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