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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工罚(2020)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44.3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8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