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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59****35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5552号
    案号 (2022)粤0784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鹤山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骏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6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5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骏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鹤山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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