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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世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小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198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03民初3614号
    案号 (2017)粤0703执1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世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0267.10元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中山市宇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按欠款额130267.1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5元,由被告江门市世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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