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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宁县龙海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和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197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5民初3839号
    案号 (2018)苏0505执1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钦炳龙、朱和英、阜宁县龙海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00元,由被告钦炳龙、朱和英、阜宁县龙海铸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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