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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国茂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764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5836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1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国茂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29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084.47元(利息已以分期欠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日2018年11月23日,此后利息损失以129600元为计算基数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国茂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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