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晓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3232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仲案字第4440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19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发布日期 | 2016-08-03 |
已履行 | 440428.01 |
未履行 | 15373465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四部分计算:1.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计;2.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6日起计;3.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4.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9日起计。以上四部分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罚息(分为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违约金以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0日起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止;第二部分违约金和罚息以950万元为基数,按照总计利率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5、本案仲裁费190061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6、本案公告费1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