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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58****30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18077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鹰烽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603.80元;   二、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鹰烽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30,603.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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