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8〕01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千岛湖温馨岛蝶来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温馨岛的杭州千岛湖温馨岛蝶来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平)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场所总建筑面积为240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宾馆,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宾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千岛湖温馨岛蝶来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2月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7 |
决定机关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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