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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56****83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民初62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园庄支行借款本金28 995 747.16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 250 703.58元,2020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园庄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国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常海丰、张军芳、常海军、王秀红、王涛涛、董锋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国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常海丰、张军芳、常海军、王秀红、王涛涛、董锋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园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 377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国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常海丰、张军芳、常海军、王秀红、王涛涛、董锋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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