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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粤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72****5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41605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包括本金、利息及罚息)13737917.34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5000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7654.58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支付完货款之日止);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预付款3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退还预付款之日止); 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0元; 六、被告张粤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粤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272元,由原告广东通用医药有限公司负担970元,由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粤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勤联科技洁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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