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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粤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72****5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1507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8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1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何盛煊与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无效; 二、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盛煊、周倚霞返还位于佛山市湾华村委会西大街13号首层商铺; 三、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盛煊、周倚霞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的占有使用费23368.55元,并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4025元/月的标准继续支付占用费至被告实际返还佛山市湾华村委会西大街13号首层商铺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何盛煊、周倚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交还义务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何盛煊、周倚霞共同负担147元,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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