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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0078****26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485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飞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3077元及相应利息(以730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安县飞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被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飞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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