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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174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跨越速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你单位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张细文建设银行:6222801542311119982;龙元伟建设银行:6236687200000215996;龚京锐建设银行:6217007200066830004和杨晓建设银行:6227077200224717)发放部分员工工资,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个人所得税6035180.26元。你单位2017年以派送费等名义计入成本金额4,830,419元,实际上为账外发放的员工工资,2017年账外发放的员工工资为10,561,133.60元。2018年,你单位以路桥费等名义列支成本31,555,094.60元,实际上为账外发放的员工工资,2018年账外发放的员工工资为33,115,910.11元。2019年以路桥费和差旅费的名义列支成本7,004,071.67元,实际上为账外发放的员工工资,2019年账外发放的员工工资为10,446,332元。(2)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你单位通过杨晓和龙元伟的个人账户收取货款30,121,467.03元,其中16,761,390.37元(含税)已纳税申报,剩余13,360,076.66元(含税)未入账。详细数据如下。所属月份已确认含税收入未确认含税收入总计201701 38,532.0038,532.00201702 11,907.0011,907.00201703 32,411.0032,411.00201704 14,227.0014,227.00201705 8,597.108,597.10201706 17,154.5017,154.50201707654,301.40712,337.381,366,638.782017081,931,772.861,305,318.333,237,091.192017092,391,415.701,875,018.404,266,434.102017103,069,609.842,220,660.705,290,270.542017113,691,668.802,376,012.326,067,681.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