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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73****65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2民初614号
    案号 (2020)津02执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对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借款本金47650000元;二、确认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对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借款期内利息(以8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366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28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均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确认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对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复利(以本判决第二项尚欠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四、确认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对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罚息(以47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至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五、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军屹对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47650000元、期内利息(以8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366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28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均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复利(尚欠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以47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在各自与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军屹共同负担。公告费1160元,由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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