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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军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87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8580号
    案号 (2018)津0103执1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9986712.65元; 二、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7月17日的利息191448.8元,及自2017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涉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29940元; 四、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许鸿月、牛金玲、赵军屹、韩怡秋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许鸿月、牛金玲、赵军屹、韩怡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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