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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82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6252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3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413579.0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5日利息为7943.63元及罚息为128.85元;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后再上浮50%继续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5%后再上浮50%继续计算利息); 二、被告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立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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