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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82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特6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8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福、秦世伟三人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共同偿还申请人张玉借款本金730000元(柒拾零叁万元整)及利息(自2019年8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以借款本金730000元(柒拾零叁万元整)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四倍为17.4%)计算); 二、如申请人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福、秦世伟未按上述期限偿还申请人张玉本息,则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由申请人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福、秦世伟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玉与申请人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福、秦世伟于2020年10月13日经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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