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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82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157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7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517247.41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16日的借款利息13970.72元、罚息245.61元;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本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加收30%的标准计算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16553元; 三、被告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明、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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