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8174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2597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1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张伟、姜勇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张伟、姜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537823.96元; 三、被告张伟、姜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借款利息9670.94元,罚息97.89元; 四、被告张伟、姜勇自2020年7月20日起,分别以537823.96元借款本金,9670.94元借款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付息至537823.96元借款本金,9670.94元借款利息付清日止; 五、被告张伟、姜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952元; 六、被告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伟、姜勇以上(第二项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723元,由被告张伟、姜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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