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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致远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DAGUP1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579号
    案号 (2020)粤03执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一期本金人民币115万元及收益暂计人民币9,315元(以本金人民币11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从2018年12月1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8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第一被申请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二期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收益暂计人民币12,600元(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从2018年11月16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8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第一被申请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期本金人民币115万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申请人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万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810.94元等均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86,810.94元;第一被申请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9,686元,全部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49,68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9,686元;第一被申请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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