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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1****6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110号
    案号 (2019)皖0221执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50万元,并自2013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芜湖运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芜湖运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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