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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文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4121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1号
    案号 (2015)东一法执字第01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1
    发布日期 2015-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明、余蒂妮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李锐权的借款本金22071584.36元及自2011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605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明、余蒂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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