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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51911220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01日22时14分,我局留下中队孙学谦、陆旭麒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基山路(原留中路)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在该处进行混凝土浇筑,主要设备为一台混凝土搅拌车,正在施工,经核查其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执法队员在该工地外墙南侧1米处测量噪声值为57db,超出标准2db,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于当日的23时30分停工。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19年11月11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2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