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9]55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9日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用外来人员马某工作,期间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流动人员马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陈剑烽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计志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