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城法(直)罚字[2019]第51001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计志超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9日,当事人开工建设位于杭州市金家汇路贝家街交叉口的三墩北单元B-A33-02地块24班中学、三墩北单元B-A33-03地块48班小学工程。2019年6月2日9:00时开始,当事人使用沥青平铺机、挖掘机、沥青车辆共同施工为上述工程铺设小学操场跑道,由于沥青工艺要求无法停工所以超过夜间22:00时仍在施工。6月2日22:20时,当事人的行为被我局直属大队四中队执法队员依据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现场测得施工噪声△1点:Leq=61.1dBA,背景噪声Leq=44.9dBA,超出环境噪声排放夜间限值Leq=55dBA,噪声来源于沥青平铺机的沥青铺设,沥青车辆在旁边倾倒送料和挖掘机在跑道上铲铺沥青。当事人在上述施工过程中不具有《夜间作业证明》又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且处于特别禁噪期(中高考特殊期间)限制性规定期间。依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该行为系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计志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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