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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78****26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13民初822号
    案号 (2019)赣0313执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42110.39元,合计5242110.39元(计算到2017年9月23日止),及2017年9月24日后至剩余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15%(含罚息)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萍乡市健华置业有限公司、李健华、刘瑞红、邱启明、邬艳平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萍乡市健华置业有限公司、李健华、刘瑞红、邱启明、邬艳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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