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0078****268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02民初296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19-1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2939369.74元及截至到2016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738819.25元、律师费17631.64元,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如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最高本金133154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对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湘国用(2007)第6117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如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最高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对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2015萍工商湘抵延字延2014(2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萍乡金城企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金城耐火材料厂、李建华、刘瑞红、邱启明、邬艳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金城企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金城耐火材料厂、李建华、刘瑞红、邱启明、邬艳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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